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底仅武汉市就有25万个视频监控探头遍布全市大街小巷,实现武汉三镇全宁波监控。这么多的监控摄像头,是否会侵犯更多市民的隐私?摄像头无处不在,人们无地遁形,一举一动都在别人的眼皮底下,你什么都藏不了,仔细想想,这种感觉确实不好,如果这种状况无限制地扩大的话人们该有多疲惫。
之前看过的一个小视频:宁波监控梁乘坐公交车,站在后门下车的位置,无意间抬起头时,突然发现正上方一个圆形的摄像头正对着自己,正值夏天,梁穿了一件低领的连衣裙,想着自己的“隐私”可能已经被前方坐着的男司机尽收眼底,梁的脸一下全红了,赶紧在下一站下车。而更让梁担心的是这样的镜头会不会被人不正当地利用?
监控和隐私,这确实是一个非常令人头疼和纠结的问题。就宁波监控像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一样,监控当然也不能够例外。在发挥监控正面作用的同时,我们如何来规避其反面影响呢?这正是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监控安装应该遵守的几个原则
各省市相关法规的出台,说明监控下公民个人隐私宁波监控保护问题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和重视。监控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公共领域内并且必须合法安装。同时,还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限制监控原则。在《德国联邦资料保护法》与《美国隐私权法》中都有关于限制收集涉及隐私的资讯,或者是明确规定,主要是指个人资料应在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向其直接收集,而不得秘密收集。具体到电子眼监控上,有的地区已经要求摄像装置应安装警示标志,使得宁波监控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是处于电子眼监视之下。
第二,目的拘束原则。即安装电子眼必须有合理、合法、明确的目的,而且监控所取得的信息不能用于此特定目的之外。比如,公安机关根据摄像头监控取得的资料只能用于维护治安之目的,除法律明宁波监控确规定外,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严格保密原则。电子眼监控不仅在于监视,更在于根据监视所得信息进行管理控制。而对隐私权侵犯最多的即是监视所宁波监控得信息的不正当传播,因此这一原则尤为重要。
第四,责任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和保障性的制度,其可执行性会明显降低。电子眼监控中出现侵犯隐私权的情形时,当事人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那么侵权现象将会大量出现宁波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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